安徽农业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参照《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校研字〔2017〕6号)执行。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3月20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研究生管理的实际,现对我校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国际研究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201表)等有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国际研究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并完成办理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国际研究生的新生复查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合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视病情决定是否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国际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国际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后,持研究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教学与培养
第五条 国际研究生申请的专业为汉语授课时,其汉语水平文科学生须通过新HSK5级(纸笔考试),理科学生须通过新HSK4级(纸笔考试)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对汉语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国际研究生,可先在我校进行汉语补习,通过我校组织的汉语考试方可进入专业学习。攻读我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等相关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国际研究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专业的国际研究生,如果使用外国语言撰写和答辩论文,须提供详细的汉语摘要。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语言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导师和培养学院决定。
第六条 国际研究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的要求。国际研究生导师(导师组)可以根据所在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在所在学位点指导下结合国际研究生学术背景,为其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制定的方案须在国际研究生入学两周内报所在培养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3月20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对部分课程做出必修和免修处理。
必修课程包括:《汉语》、《中国概况》。
国际硕士生免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自然辩证法概论》, 哲学和政治学类专业除外)、《研究生英语》。
国际博士生免修课程:政治理论课程(《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哲学和政治学类专业除外;《研究生英语》)。
第七条 国际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根据培养方案制定国际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负责指导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分管领导和研究生秘书应加强与国际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国际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切实保证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国际研究生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国际研究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等其他节日,学校均不放假。国际研究生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及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国际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课、从事科研工作、中期考核及学校、学院或导师组织的集体活动,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国际研究生请假需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国际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由指导老师及培养学院同意,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为准假。请病假者须提供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医院证明。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者,时间在1周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时间在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2周者予以退学。国际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国际研究生考勤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经批准的申请表
原件一律交该部门备案,国际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休学、退学
第十条 国际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即原学科专业已无法继续培养的;
2.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继续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凡因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者,须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国际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转专业时须提供其本国驻华使(领)馆的同意函,学校审批并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因特殊原因需转导师的,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休学需向导师、培养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休学的国际研究生复学应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复学还需经过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国际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培养环节所需的教育教学或者科研活动的,或一学期内缺席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科研活动累计超过50学时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国际研究生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其本人或培养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退学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报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国际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国际研究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致函其本国驻华使(领)馆转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退学的国际研究生应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享受奖学金的国际研究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奖学金,不再享受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缩短其学习签证。
退学的国际研究生不允许申请复学。不予退还该学年的学费。
国际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17〕30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十四条 国际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各项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国际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条件依据《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际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国际研究生结业后,但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继续完成学业,重新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放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符合《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初步掌握汉语(汉语授课文科学生通过新HSK5级,理科学生通过新HSK4级)的毕业生,经培养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招生、来华手续签证办理、报到、日常管理、信息上报、学籍学历管理;负责汉语和中国概况教学;负责保持与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省教育厅、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培养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培养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审核工作由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负责;学位审核由培养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际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校研字〔2017〕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