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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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5-08 浏览次数:
安徽农业大学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原则上参照《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17号)执行。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2017320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本科生管理的实际,现对我校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国际本科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201表)等有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国际本科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并完成办理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国际本科生的新生复查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合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视病情决定是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国际本科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国际本科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本科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同时按照要求到所在院系履行报到手续。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国际本科生申请的专业为汉语授课时,其汉语水平达到一定等级时方可入学。对汉语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国际本科生,可先在我校进行汉语补习。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等相关专业的国际本科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专业的国际本科生,如果使用外国语言撰写和答辩论文,须提供详细的汉语摘要。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本科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语言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所在学院决定。
第六条  国际本科生按学生所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2017320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对部分课程和学分做出必修和免修处理。
必修课程:《汉语》、《中国概况》
免修课程:《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
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形势与政策》、《大学语文》、《大学英语》、《军事理论》、《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哲学和政治学类专业除外)
免修学分包括:军事训练、思政实践、素质拓展
第七条  国际本科生的课程考核原则上根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17号)执行,但考虑到国际本科生的语言、文化、民族等特点,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可由国际本科生课程所在学院会同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内容要求和国际本科生的实际情况决定。国际本科生如与中国学生同考一张试卷,任课教师可酌情减免有关疑难题或利用文字来理解、判别的题目。应加强对国际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总成绩中可以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
第八条  各培养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国际本科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与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国际本科生上课、实习等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条  国际本科生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国际本科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等其他节日,学校均不放假。国际本科生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及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国际本科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大学国际本科生请假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者,时间在1周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时间在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2周者予以退学。国际本科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章  转专业、休学、退学
第十一条  国际本科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学校有
关转专业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国际本科生转专业须向培养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
第十二条  国际本科生休学需向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
休学的国际本科生复学应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复学还需经过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国际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学校认定应当退学的。
国际本科生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由所在学院或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国际本科生退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退学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送教务处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报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国际本科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国际本科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致函其本国驻华使(领)
馆转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退学的国际本科生应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
学校。享受奖学金的国际本科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奖学金,不再享受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缩短其学习签证。
退学的国际本科生不允许申请复学。不予退还该学年的学费。
国际本科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1730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十四条  国际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所在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国际本科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凡未达到毕业要求并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国际本科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本科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七条  符合《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初步掌握汉语(汉语授课文学学生通过新HSK五级,理科学生通过新HSK4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预科学习合格者免于汉语要求)的毕业生,经培养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二次。
第六章  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招生、来华手续签证办理、报到、日常管理、信息上报、学籍学历管理;负责汉语和中国概况教学;负责保持与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省教育厅、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培养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审核工作由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负责;学位审核由培养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国际本科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参照《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17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535号)同时废止。